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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下发通知规范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条款

2009-09-24 发布       889 次阅读
    为便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规定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10月1日起实行。

  文件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的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