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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有新规

2009-11-10 发布       880 次阅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9日表示,该局近日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及参照兄弟单位的做法下,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22号),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费的提请时间、备案流程等作出明确。

  据介绍,备案类减免税费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费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费项目。该局在新出台的文件中规定了三个“进一步明确”。

  ——明确了提请备案的时间。要求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费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享受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对超期可补报备的备案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明确了提请备案的流程。纳税人须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税务机关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等文件有关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备案类减免税费的受理;

  ——明确后续管理的要求。对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费条件的纳税人,未按本通知提请备案时间规定提请备案又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补报送备案资料;纳税人不予改正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减免,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据悉,在该份文件出台前,经常出现纳税人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而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或由于对政策不了解而事后要求补办备案手续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或可导致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因此,《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切实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