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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局出台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10-02-24 发布       778 次阅读
   广州市国税局23日称,该局日前出台了促进就业涉及国税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该指引包括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就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三个方面,涵盖了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税费事项。

  据悉,按照广州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广州市国税局结合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将散见在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国家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归集整理,出台了促进就业涉及国税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据介绍,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国税部分涉及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几个方面,具体包括:

  ——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同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促进就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方面,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经营,免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