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制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过程中,内地并没有先例可作参考。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介绍,该条例草案及其草案修改稿分别在本年7月和9月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本次大会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为该条例的第三次审议。
记者从草案修改二稿了解到,条例对“自主创新”概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定义,该条例内容覆盖面广泛,明确了“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政府为引导”,当中涉及政府方面的条例大多都是要求政府对自主创新主体提供帮助。
王波表示,草案修改二稿比该条例的草案及草案修改稿更明确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自主创新活动中的地位;增加了“公共创新平台应当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的条款,以发挥公共创新平台的重要作用;明确对国有企业自主创新投入、人才建设等方面的要求等。
条例还鼓励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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