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9年,新版《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将“为长江立法”。
“新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下简称《规划》)的草本编制工作上周刚刚结束,两天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将这一草本送交国家水利部进行初审,年底之前,能够确定正式的规划文本。”长江水利委员会(下称“长江委”)规划计划局综合处姚志峰处长告诉本报记者。
这是一部被寄予能够规范目前长江中上游利用开发的法规。从2007年开始,《规划》编制耗时两年有余,耗资近2亿元。
19年前,国务院长江流域办公室(下简称“长办”)牵头制定了《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的第一版,也就是1990年版的《规划》,长江由此正式进入“前开发时代”。
“1990年版的《规划》,因为是国务院长办牵头制定的全流域治理、开发规划,所以统筹协调了航运、水电、渔业、林业、能源、交通等诸多部门。但是综合看,旧版的《规划》,是以开发为主,生态保护为辅的。”长江委长江水资源保护局前局长翁立达说。翁参与了整个新版《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0年版《规划》确立了“大力开发长江水能资源,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南水北调实现跨流域引水”等基本规划方案。
“都知道新《规划》要出台,水电项目纷纷加速上马。”翁立达表示,“长江水资源利用到了必须从全流域角度进行整治的时候了。”
翁立达说,“现在的水电开发都是一级一级(梯级开发)地进行环评,单个项目看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全流域角度看,就有问题。新的《规划》对此要有约定。”
“新《规划》对于长江主干流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有非常清晰的表述,按照功能的划分,比如长江上哪些地方是保留区、哪些地方是开发区等,每个地方、每个省份从长江取水量也都是有标准的,电调要服从水调,不能以一个地方的利益为准绳,要以长江全流域的河流正常运行为准绳。”姚志峰说。
尽管长江在1990年就有了综合利用规划,但是,一直以来长江全流域管理仍然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翁立达告诉记者,目前能够对长江流域实施管理的部门包括水利部、环保部、住建部、农业部、发改委、交通部以及卫生部等十几个部委,还包括沿江的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而担负长江流域管理职能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只是水利部下属的副部级机构,难以有效协调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
比如在水电项目审批上,除了大型工程由国家发改委分管之外,省市的水利厅、经贸委、发改委也有权批复,甚至地市一级也有权审批,这种“政出多头”格局也给水电项目大开方便之门。
不过,据姚志峰介绍:和长江流域新版《规划》同时酝酿出台的,还有水利部牵头编制的《全国水资源总体规划》,亦将为包括长江等流域的水利开发作出明确的规定。
“新版《规划》和水利部的《全国水资源总体规划》是相互呼应的。它们的上面还有《水法》”。姚志峰说。
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同时,该法亦规定: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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