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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

2014-09-01 发布       650 次阅读
    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等 张德江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号、13号、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7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74人。

  会议还表决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

  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行政长官普选具体办法须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